19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由懲戒法庭作成;懲處由公務員服務之機關作成
(B)懲戒處分包含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懲處則無此種類
(C)懲戒處分不得功過相抵;懲處處分則可
(D)不服懲戒處分及懲處處分,均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救濟
統計: A(125), B(359), C(320), D(2044), E(0) #2780300
詳解 (共 10 筆)
懲處—行政法院
懲戒—司法院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律師懲戒事件。
刑事補償事件。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公務員懲戒事件。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懲處處分屬「平時考核」者,得在「年度內」為「功過相抵」;而屬「專案考績」者「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
(B) 懲處之種類,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扣薪、降薪。
A) 懲戒由懲戒法庭作成;懲處由公務員服務之機關作成
本選項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相關規定,懲戒處分係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以司法裁判之方式作成,屬司法權之行使。而懲處處分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由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基於人事考核權限自行辦理,屬行政權之行使。二者作成之主體不同,選項(A)之敘述正確。
(B) 懲戒處分包含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懲處則無此種類
本選項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共計9種:「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其中「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係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懲處處分於平時考核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則有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懲處處分種類中並無「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此一類型,與懲戒處分之種類有所不同。選項(B)之敘述正確。
(C) 懲戒處分不得功過相抵;懲處處分則可
本選項正確。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據此,懲處處分(即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反之,懲戒處分係由懲戒法院就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所為之司法裁判,其性質係對違失行為之非難與制裁,與平時考核之獎勵無關,自無功過相抵之適用。實務上亦明確指出:「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懲戒不可以)」。選項(C)之敘述正確。
(D) 不服懲戒處分及懲處處分,均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救濟
本選項錯誤。
此選項混淆了二者之救濟途徑,與現行法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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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懲處處分之救濟: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懲處處分(行政處分),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依同法第72條第1項,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部分選項(D)之敘述尚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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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懲戒處分之救濟:懲戒處分係由懲戒法院以司法裁判方式作成,不服懲戒法院之判決,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上訴(一級二審制)或於確定後聲請再審,其救濟機關為懲戒法院(上訴審為懲戒法院第二審),而非行政法院。對司法懲戒判決不服,應向懲戒法院提起覆審,二者救濟途徑不同,應注意區分。
綜上所述,不服懲戒處分者,其救濟途徑係向懲戒法院提起上訴或再審,不得向行政法院起訴;不服懲處處分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選項(D)主張「均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救濟」,未能辨明二者救濟途徑之本質差異,與現行法制不符,為本題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