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1949 年四個日内瓦公約的共同第 3 條,確立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情形下,衝突之各方對不實際 參與戰鬥人員應給予之人道待遇。下列何者非共同第 3 條具體提及之內容?
(A)禁止劫持作為人質
(B)禁止強迫遷移
(C)禁止未經公正審判而判處刑罰
(D)公正的人道團體得向衝突各方提供服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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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 C(0), D(10), E(0) #3562970
統計: A(1), B(8), C(0), D(10), E(0) #3562970
詳解 (共 2 筆)
#7450152
這題考的是國際人道法(武裝衝突法)中非常經典且極度重要的考點: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的「共同第三條」(Common Article 3)。
這條規定被學者稱為「微型公約」,因為它確立了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例如內戰、叛亂)中,無論如何都必須遵守的最低人道底線。
(B) 禁止強迫遷移(本題正解,共同第三條未提及)
* 解析:「禁止強迫平民遷移」在現代國際人道法中確實是重要的原則,但它是後來規範在 1977 年的《第二附加議定書》第 17 條 中。在最原始的 1949 年「共同第三條」條文裡,並沒有明文列出這一項。
(A) 禁止劫持作為人質
* 解析: 這是共同第三條第一項第 (b) 款明文禁止的行為。無論在何種衝突中,把不參與戰鬥的平民或俘虜當作人質,都是被絕對禁止的。
(C) 禁止未經公正審判而判處刑罰
* 解析: 這是共同第三條第一項第 (d) 款明文禁止的行為。條文規定禁止「未經正規組織之法庭,以文明人類認為不可少之司法保障進行宣判,而遽行判罪及執行死刑」。
(D) 公正的人道團體得向衝突各方提供服務的權利
* 解析: 這是共同第三條第二項的明文規定(「公正之人道主義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得向衝突各方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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