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開車闖紅燈,乙丙為友人,甲於路口與超速之搭載丙之乙相撞,甲乙丙皆因此受傷而有醫療費用之損失,鑑定結果甲乙各負 50%之過失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乙負侵權行為責任,乙得主張甲與有過失
(B)乙得主張甲負侵權行為責任,甲得主張乙與有過失
(C)丙得主張甲負侵權行為責任,甲不得主張:丙係乙所搭載故要承擔乙之與有過失
(D)若乙之醫療費用損失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業經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 80 萬元,則乙向甲求償時法 院之判決金額會扣除上開已給付之 80 萬元
統計: A(88), B(71), C(472), D(117), E(0) #330743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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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損失是乙的超速行為所造成,甲可向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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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以主張甲闖紅燈(有 50% 過失),依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規定,要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甲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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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損失是甲的闖紅燈行為所造成,乙可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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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主張乙超速(有 50% 過失),依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規定,要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乙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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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和 B 其實是同一件事的雙向描述,由於雙方都有 50% 過失,最終雙方都只能向對方求償自己損害的一半。
- 選項 (C) 的前半段「丙得主張甲負侵權行為責任」是正確的,因為甲、乙的過失行為(甲闖紅燈、乙超速)共同造成丙的傷害,丙可向甲或乙請求全部賠償。
- 然而,選項 (C) 後半段的敘述是錯誤的: 「甲不得主張:丙係乙所搭載故要承擔乙之與有過失」這句是錯的,因為在實務上,丙作為乘客,其損害與駕駛乙的過失有連帶關係,應適用民法第 217 條的「與有過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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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與駕駛的關係 :
雖然丙本身沒有超速、闖紅燈的過失,但丙選擇了搭乘有過失的駕駛 (乙) 的車輛,或在某些情況下,乘客對駕駛有「注意義務」(例如:提醒超速、繫安全帶等)。
乘客(丙)的損害,與駕駛(乙)的過失行為具有同一性。因此,丙向對造駕駛(甲)求償時,甲可以主張將乙的過失責任(50%)視為丙的「與有過失」,而減輕其對丙的賠償金額。 -
丙向甲求償,甲可以主張乙的過失等同於丙的與有過失,來減少對丙的賠償金額。因此,選項 C 說「甲不得主張」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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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損益相抵原則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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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總損害是 100 萬。
根據與有過失(甲乙各 50%),甲原本應賠償乙:100 *50% = 50 萬。
但因為乙已經獲得強制險理賠 80 萬元(這屬於損害填補),因此法院在計算甲應賠償的金額時,會先將乙的總損害 100 萬扣除已領的 80 萬,只剩 100 萬 - 80 萬 = 20 萬 的實際損害。
甲應賠償乙的金額為 20 萬 *50% = 10 萬。 -
無論是從「總損害」扣除,還是從「計算後的應賠償額」扣除,目的都是為了避免受害人獲得雙重利益(不當得利)。因此,法院的判決金額會扣除已理賠的金額。
完整解題步驟(白話版)
Step 1:先搞懂「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 = 被害人自己也有錯,所以賠償金額要按比例減少。
? 白話舉例: 車禍中,甲闖紅燈有錯(50%),乙超速也有錯(50%),所以乙只能跟甲要一半的賠償。
Step 2:搞懂「使用人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第3項: 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被害人也要承擔。
? 白話舉例: 丙被乙載,乙超速有過失,丙是乙的「使用人」(被載的人),所以丙也要承擔乙的過失。
Step 3:逐一檢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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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可以告乙,乙可以主張甲也有過失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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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可以告甲,甲可以主張乙也有過失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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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可以告甲,但甲不得主張丙要承擔乙的過失 → 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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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是乙的「使用人」,要承擔乙的與有過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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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理賠的80萬要扣除 → 正確
Step 4:答案出爐
選項(C)說甲不能主張丙承擔乙的過失 → 錯!→ 選 (C)
? 歷年出處
| 年度 | 考試名稱 |
|---|---|
| 113年 | 本題(首次出現) |
出題頻率:⭐(新題型,第一次考)
? 重點歸納
與有過失 = 自己也有錯,賠償要打折
使用人與有過失 = 被你載的人,也要承擔你的過失
公式: 甲賠乙 = 乙的損失 × 甲的過失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