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資訊可由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亦得應人民申請被動公開
(B)申請政府資訊之公開,不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前提
(C)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D)經申請公開之政府資訊涉及第三人權益,經其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時,政府機關應即作成不予 公開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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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8), C(16), D(104), E(0) #3944613
統計: A(12), B(48), C(16), D(104), E(0) #3944613
詳解 (共 3 筆)
#7424193
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不僅在於揭露正面資訊,更在於滿足人民知情權及維護公共利益。故對於依法受行政罰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廠商,若法律明文授權公告其名稱或違規事實,行政機關得予公開,以達警示社會、維護交易安全及公共利益之目的。然而此類公開仍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要求,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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