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方,他方允受,然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何作為?
(A)不可撤銷其贈與
(B)得撤銷其贈與
(C)其一部已移轉者,仍得撤銷已移轉部分
(D)得要求他方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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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393), C(126), D(13), E(0) #3085038
統計: A(99), B(1393), C(126), D(13), E(0) #3085038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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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因此,在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依法得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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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 (b) 得撤銷其贈與:正確。符合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 ? (a) 不可撤銷其贈與:錯誤。原則上在權利移轉前皆可任意撤銷(除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外)。
- ? (c) 其一部已移轉者,仍得撤銷已移轉部分:錯誤。若贈與物已經有一部分移轉,贈與人「僅得就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不能撤銷已經移轉的部分。
- ? (d) 得要求他方付費:錯誤。贈與契約本質為無償契約,若要求對方付費則會變更契約性質(如變成買賣契約),非民法第 408 條賦予之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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