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 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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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 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