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確定日起 5 年內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
(B)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原處分機關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D)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經過 3 年,裁處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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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6), C(107), D(60), E(0) #3960039
統計: A(50), B(16), C(107), D(60), E(0) #3960039
詳解 (共 2 筆)
#7451193
C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A 《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行政處分確定日起 5年 內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
B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 10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D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年 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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