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甲女以強暴手段強行與鄰家十三歲之男童乙發生性行為,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
(B)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C)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
(D)第二二七條第三項與幼童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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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317), C(5), D(233), E(0) #269544

詳解 (共 5 筆)

#926246
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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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180
被害人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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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共 2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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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384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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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455
  1. 構成要件分析

    • 甲女施用「強暴手段」強行與乙發生性行為,屬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強制性交行為。

    • 被害人乙為「十三歲之男童」,屬於未滿十四歲之幼童。

  2. 法條適用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犯前條(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罪,而有「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

  3. 選項排除

    • (A) 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此為普通強制性交罪,因被害人未滿 14 歲,應提升適用第 222 條加重條款。

    • (C)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本案行為已達「性交」程度,不屬於猥褻。

    • (D) 第 227 條與幼童性交罪:該條僅適用於「合意(雙方同意)」與未滿 14 歲者發生性行為之情形。本案甲女是採用「強暴手段」強行發生,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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