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甲男見鄰居十四歲之乙女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甚好欺負,心中早已圖謀不軌。某日甲將乙騙至住家附近空屋處,然後拿了一罐摻有安眠藥的飲料給乙喝。乙不知有詐乃喝了該飲料,未久即昏沈沈地睡著,甲因而乘此機會與其發生性行為。問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罪?
(A)第二二二條第一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B)第二二五條第一項乘機性交罪
(C)第二二七條第三項對幼童性交罪
(D)第二二八條第一項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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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9), B(343), C(179), D(19), E(0) #269591
統計: A(4419), B(343), C(179), D(19), E(0) #269591
詳解 (共 10 筆)
#2784826
225客觀構成要件是被害欠缺抵抗能力的狀態,是既存的事實,非行為人製造,亦非共犯製造喔
在這題狀況是行為人下安眠藥是他製造的狀態不符合225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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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746
乙女昏睡是甲造成的,因此不能論225趁機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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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213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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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059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犯罰之。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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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090
222I 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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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220

非合意性交,不可以論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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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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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410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強制性交罪(包含加重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罪」的適用界線。
- ? (a) 正確: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一項規定了加重強制性交罪。雖然甲沒有使用暴力的毆打或脅迫,但他下藥(摻有安眠藥的飲料)使被害人昏睡,這在法律上屬於「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甲主動製造了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進而與之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制性交罪。再加上被害人乙女為「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符合第 2 款: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犯之)以及「中度智能障礙」(符合第 3 款:對身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因此甲的行為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錯誤:
刑法第 225 條的「乘機性交罪」,前提必須是被害人「原本就處於」精神障礙、不能抗拒的狀態(例如被害人自己喝醉、因自身疾病昏迷,或純粹利用其智能障礙不知反抗),而行為人只是「利用」這個現成的機會。但本題中,乙女之所以昏睡是由於甲「主動下藥」所造成。行為人自己製造了不能抗拒的狀態,不屬於乘機性交,應論以強制性交罪。 - ❌ (c) 錯誤:
刑法第 227 條的「對幼童/少年性交罪」(準強制性交罪),是指在「兩情相悅(或被害人半推半就,無違反意願之強制手段)」的情況下,僅因被害人年齡幼小而處罰的條文。本題甲使用了下藥的強制手段,構成較重的強制性交罪,依據法條競合原則(重罪吸收輕罪),不論以第 227 條。 - ❌ (d) 錯誤:
刑法第 228 條的「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罪」,必須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因業務、助成、監督關係或其他權勢」的上下部屬或特定管轄關係(例如:老師與學生、長官與部屬、醫生與病人)。本題甲與乙僅是「鄰居關係」,甲對乙並無任何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監督權勢,因此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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