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消防法規定,關於防焰物品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面樓層達10層以上建築物應使用防焰物品
(B)防焰物品係指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C)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D)內政部得就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實施不定期抽樣試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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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 C(1), D(2), E(0) #3929466

詳解 (共 1 筆)

#7409421
  • 消防法 第11條
1.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2.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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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法 第11-1條
1.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認證證書後,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
2.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合格,始得附加防焰標示;其防焰性能試驗項目、方法、設備、結果判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主管機關得就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實施不定期抽樣試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第一項所定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證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註銷、延展、防焰標示之規格、附加方式、申領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註銷、停止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第一項所定專業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防焰標示製作及核(換)發、第二項所定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各該機構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6.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專業機構及試驗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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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把紅框裡面的關鍵字記熟,這兩條應該就沒什麼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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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36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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