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權利客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未經乙的同意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該樹木為乙土地上之部分
(B)甲飼養一頭母牛,後來該母牛生下一頭小牛,小牛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
(C)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之貨櫃屋,仍為定著物,性質上為不動產
(D)主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從物,所以購買汽車之契約效力及於備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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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49), C(3397), D(232), E(0) #3171266
統計: A(110), B(49), C(3397), D(232), E(0) #3171266
詳解 (共 7 筆)
#5984932
理由書: 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 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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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311
(C) 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之貨櫃屋,仍為定著物,性質上為不動產
民法規定,不動產分為「土地」與「定著物」這兩類,而依據司法實務所提出的標準,一個物品必須同時具有以下特徵,才會屬於定著物:
1. 非土地構成部分,
2. 繼續附著於土地,
3. 不易移動,且
4.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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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0712
A.民§66 II: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B.民§69 I: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民§70 I: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D.民§68: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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