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官於民事訴訟中,應判斷買賣價金,然其契約書同時標示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3,450 元及二萬四千三 百五十六元。法官如何決定價金?
(A)直接以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為準
(B)直接以 23,450 元為準
(C)應先探求當事人之原意
(D)以二個金額之平均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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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 C(157), D(2), E(0) #4002799
統計: A(56), B(5), C(157), D(2), E(0) #4002799
詳解 (共 3 筆)
#7477206
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不管如何,要先探求當事人之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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