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將電動車 A 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給受輔助宣告之乙,乙之輔助人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贈與契約有效
(B) A 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
(C) A 贈與契約為負擔行為
(D)乙應經丙之同意,始取得 A 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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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66), C(185), D(1099), E(0) #2456032

詳解 (共 6 筆)

#4339481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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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308
受輔助宣告人單獨受益部分不需要經過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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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474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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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179

C選項的負擔行為是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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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072
第十五條之二(97.5.23.增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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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476
核心法律觀點解析
  1. 純獲法律上利益(免經輔助人同意)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具有行為能力,但進行特定重要法律行為(如借貸、訴訟、贈與他人、處分不動產等)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 然而,同條第 2 項準用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乙作為「受贈人」,單純接受他人贈與電動車且不負擔任何條件或義務,在法律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因此,乙不需要經過輔助人丙之同意,即可有效獨立獨立完成法律行為,並取得該電動車之所有權。選項 (D) 敘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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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說明
  • ⭕ (A) A 贈與契約有效
    承上所述,接受贈與(不附負擔)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因此乙無需經丙之同意,與甲締結之贈與契約(債權行為)即屬完全有效。
     
  • ⭕ (B) A 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
    所有權移轉契約(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使乙單純取得電動車所有權,對乙而言同樣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此物權契約亦屬完全有效,乙依法取得所有權。
     
  • ⭕ (C) A 贈與契約為負擔行為
    在民法概念中,「負擔行為」是指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法律行為(又稱債權行為)。甲與乙訂立贈與契約,使甲負有交付電動車並移轉所有權給乙的義務,因此贈與契約本質上即屬於負擔行為,此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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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57063
未解鎖
(c) 負擔行為vs處分行為 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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