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授與乙代理權,代理甲選購1部自用轎車。然乙被丙詐欺,以甲之名義向丙訂購 A 車。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乙、丙訂立之 A 車買賣契約無效
(B)乙為無權代理
(C)乙得聲請法院撤銷 A 車買賣契約
(D)甲得撤銷乙所為 A 車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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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22), C(326), D(890), E(0) #2573327
統計: A(73), B(22), C(326), D(890), E(0) #2573327
詳解 (共 9 筆)
#5505597
不論是代理人被詐欺或是本人被詐欺,撤銷權只能由本人行使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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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443
樓上, 甲被丙詐欺而給乙代理權讓乙去代為簽約----這裡理解錯誤喔
甲授予乙代理權並沒被丙詐欺 ,而是本人被丙詐欺後,向代理人乙 為指示,代理人完全聽從被詐欺的本人的指示,也就是
代理人乙不具有於代理權限內之自由決定權,且其意思表示只能依甲所指示之意思而為 ,此時其事實(例如詐欺)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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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829
如果甲授予代理權給乙,但乙被丙詐欺而簽約,此時有無詐欺情事看乙有無被詐欺;如果是甲被丙詐欺而給乙代理權讓乙去代為簽約,此時有無詐欺情事看甲有無受詐欺。---參考自王運時老師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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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920
- ? (D) 正確:
- 意思表示有無瑕疵的認定:依據 《民法》第 105 條本文 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意思不自由、不融通、或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者,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本題中,實際出面與丙交涉、做意思表示的是代理人乙,既然是乙被丙詐欺,在法律上即認定該意思表示具有瑕疵。
- 撤銷權的歸屬:代理人乙是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契約,該契約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甲。因此,因為受詐欺而產生的「撤銷權」,屬於法律上的權利,應由本人甲來享有與行使。故甲得依民法第 92 條及第 105 條規定,撤銷該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
- ? (A) 錯誤:
被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在依法撤銷之前,該買賣契約仍為「得撤銷」而非「無效」。必須等到甲行使撤銷權後,契約才會視為自始無效。 - ? (B) 錯誤:
甲已經授與乙代理權,乙在代理權限制範圍內以甲之名義買車,屬於「有權代理」,並非無權代理。 - ? (C) 錯誤:
如 (D) 所述,撤銷權人為效果承受人(本人甲)。除非甲另外特別授權乙可行使撤銷權,否則代理人乙自己無權撤銷,更不需要「聲請法院」撤銷(撤銷權為意思表示行使即可,無須經由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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