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與乙在約定之貨物買賣契約書中,就買賣總價款前後書寫不一致,分別有: 「應付總價款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應付總價款 US$one and a half million」,「應付總價款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及 「應付總價款 US$10,000,00」之表示。而法院於不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時,該買賣之總價款應以 何者為準?
(A) US$10,000,00
(B)新臺幣一百萬元
(C) US$one and a half million
(D)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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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700), C(16), D(112), E(0) #2780678
統計: A(18), B(700), C(16), D(112), E(0) #2780678
詳解 (共 4 筆)
#514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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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182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4 條與第 5 條關於「文字與數量表示不一致」的推定原則:
- 文字與數位並用(民法第 4 條):當契約中同時以「文字」(大寫)和「數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同一數量且不一致時,法院若無法確定當事人原意,應以文字(大寫)為準。
- 因此,本題中出現的數位表示「us$ 10,000,00」應先被排除。
- 同種文字表示不一致(民法第 5 條):當契約中同時有數個「文字」表示且不一致時,法院若無法確定當事人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 本題剩下的文字表示有:
-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us$one and a half million(美金 150 萬元,折合新臺幣遠高於 150 萬元)
- 新臺幣一百萬元
- 在這三個文字表示的金額中,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的金額為最低。
- 本題剩下的文字表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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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錯在哪裡?
- ❌ (a) us$10,000,00:屬於「數位」表示。依民法第 4 條,文字與數位不符時應以文字為準,且其金額換算也非最低。
- ❌ (c) us$one and a half million:屬於文字表示,但美金 150 萬元換算後金額最高,依民法第 5 條不予採用。
- ❌ (d)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屬於文字表示,但金額高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依民法第 5 條應以最低額為準,故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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