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警察人員越區辦案之通報程序,依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搜捕時,應報告其機關主管長官,並由偵防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 點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B)跨越警察局轄區者,應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告後,應即報告局 長,並轉報前往辦案地之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C)其他各專業警察總隊、局、所、大隊、隊所屬員警越區執行搜捕時,應報告其機關主管長官,並由勤務 指揮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D)越區辦案員警遇情況急迫時,得逕通報當地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派員會同執行,受理 通報機關應即派員會同,但無查獲或緝捕績效者,事後得免補辦通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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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 E(0) #392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