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書商甲寄當季書單價目表給乙,乙經過審慎考慮,勾選自己所需要的書單,並將該書單放進信封,之後放置書桌上。隔天乙上班途中,經過郵局時,將該信件投入信箱。該信件於三日後到達書商甲處。乙發出之要約何時發生效力?
(A)勾選書單完畢時
(B)書單放進信封時
(C)信件投入信箱時
(D)信件到達書商甲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5), B(17), C(342), D(3158), E(0) #166974

詳解 (共 6 筆)

#328225

第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40
1
#1201469
(C). 甲寄一封信給乙表示願以新臺幣600萬元買A屋,其意思表示何時生效? 
(A)甲已寫完信封
(B)甲將信投入郵筒時 
(C)郵差將信投入乙之信箱時
(D)乙看完信件,了解信之內容時
 
20
2
#447346
非對話~~~~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
14
1
#4630120
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及...
(共 1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5524505
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 ...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7433074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本題涉及民法上「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生效時點)的規定:
  • 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書商與乙並非面對面或即時通訊,乙透過郵寄書單的方式屬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 到達主義: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 實質意涵:所謂「到達」,是指信件已經進入相對人(書商甲)的支配範圍內(例如支配的信箱、營業處所),讓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的狀態。因此,信件於三日後「到達書商甲處」時,乙的要約才正式發生效力。
ㅤㅤ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勾選書單完畢時:此時意思表示尚未表現於外部,屬於內心的準備階段。
  • (b) 書單放進信封時:此時同樣屬於準備階段,尚未完成發信行為。
  • (c) 信件投入信箱時:這屬於「發信時點」(發信主義)。雖然乙已經完成了發信動作,但民法針對非對話意思表示原則上採取「到達主義」,而非發信主義,故投入信箱時仍未生效。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