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受法院為輔助宣告,乙為其輔助人。甲事前未經乙同意,即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 20 萬元,用以購買筆記型電腦及生活用品。嗣後,甲又未經乙同意,接受丁無償贈與平板電腦一台。關於甲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受輔助宣告後即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向丙銀行借款及受丁贈與均無效
(B)甲向丙銀行借款及受丁贈與均屬財產行為,未經輔助人同意,均無效
(C)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無效;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D)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未定;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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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2), D(12), E(0) #3960692
統計: A(0), B(1), C(2), D(12), E(0) #3960692
詳解 (共 1 筆)
#7496195
正確答案是 (D) 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未定;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以下為您帶來民法總則中有關「受輔助宣告之人」法律行為效力的法理詳解:
核心步驟(兩階段拆解行為效力)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仍保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僅在《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列舉的重大法律行為時,才需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但書特別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不在此限。
1. 拆解甲向丙銀行的「借款行為」 → 效力未定
- 法理: 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消費借貸(向銀行借款)應經輔助人同意。
- 效力判定: 同條第 2 項規定,未得同意時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規定(民法第 79 條)。甲向銀行簽約借款屬於「契約行為」,未經輔助人乙事前同意前,處於「效力未定」狀態(需要輔助人事後承認才生效)。 [1, 2, 3, 4]
2. 拆解甲接受丁無償贈與的「受贈行為」 → 完全有效
- 法理(解題最關鍵陷阱):
-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雖然規定受輔助宣告人為「贈與」要經同意,但那指的是甲「把自己財產送給別人(處分財產)」的贈與人行為。
- 本題是甲「接受丁無償贈與平板電腦」(身為受贈人),這屬於標準的「純獲法律上利益」(只取得權利,不需要負擔任何法律上的對價或義務)。
- 效力判定: 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但書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如果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不在此限(也就是「不需經過輔助人同意」)。因此,甲接受丁贈與平板電腦的契約,直接完全有效。
各選項精準抓漏(考點法理確認)
- (A) 錯誤:
依《民法》第 15 條規定,只有受「監護宣告」之人才是無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人。 - (B) 錯誤:
如上述,並非所有財產行為皆無效,受贈平板電腦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財產行為,依法豁免同意,直接有效。 - (C) 錯誤:
向銀行借款的契約並非直接「無效」,而是處於有救濟空間的「效力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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