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不適合做為商業保險的經營對象?①基本危險 ②財產危險 ③動態危險 ④投機危
險 ⑤純損危險 ⑥特定危險
(A)③④⑤
(B)①③④⑥
(C)①②④⑥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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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2), C(17), D(231), E(0) #2933668
統計: A(43), B(42), C(17), D(231), E(0) #2933668
詳解 (共 2 筆)
#7393019
❌ 適合經營的對象(可保危險)
- ② 財產危險:屬於商業保險中「產物保險」的主要承保對象。
- ⑤ 純損危險(純粹風險):指「只有損失機會,而沒有獲利可能」的危險,如火災、車禍。這是商業保險最核心的承保對象。
- ⑥ 特定危險:指由特定非大眾因素所引起、損失範圍也僅限於個人的危險,符合大數法則的同質性管理,適合商業保險。
⭕ 不適合經營的對象(不可保危險)
- ① 基本危險(基本風險):指損失原因源自於整體社會、經濟、政治或自然巨災,且一旦發生,損失會波及整個社會或多數大眾(例如戰爭、惡性通貨膨脹)。這類危險因為不符合「損失分散」與「巨災不重疊」的原則,商業保險公司在財務上無法承擔,通常需由政府以政策性保險來處理。
- ③ 動態危險:指由於社會環境、經濟、技術或消費者嗜好變動所引起的危險(例如市場價格波動、新產品問世導致舊產品滯銷)。這種危險無法進行精確的統計與機率測度,因此不具備可保性。
- ④ 投機危險:指「既有損失機會,也有獲利可能」的危險(例如股票投資、賭博)。如果保險承保投機危險,將會誘發嚴重的道德風險,且違反保險「填補損失、不可從中獲利」的根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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