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此為不動產役權之何種性質?
(A)獨立性
(B)無因性
(C)不可分性
(D)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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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 C(260), D(331), E(0) #816951
統計: A(19), B(4), C(260), D(331), E(0) #816951
詳解 (共 4 筆)
#1071744
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民法第868條(不可分性(一)-抵押物分割)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68條(不可分性(一)-抵押物分割)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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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854
民法853條 不動產役權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民法856、857→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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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8534
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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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751
為什麼正確答案是 (D) 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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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從屬性」的意思是,某個權利(從權利)是為了輔助另一個權利或標的物(主物/主權利)而存在。主體在,從體才在;主體移轉,從體跟著移轉,兩者如影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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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民法第 853 條的明文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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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理解: 不動產役權是為了提升「需役不動產」的價值或便利性而創設的(例如:為了讓 A 地能通行,而在 B 地上設定通行權)。這個權利是跟著「A地」走的,不是跟著「A地的主人」走的。因此,你不能把 A 地賣掉,卻把通行權單獨割出來保留或賣給別人。這就是「從屬於需役不動產」的特性。
為什麼你選的 (C) 不可分性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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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差異:「不可分性」探討的是「土地分割」時的狀態,而不是「權利分離讓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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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民法第 856 條(需役不動產之不可分性)與第 857 條(供役不動產之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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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理解: 假設 A 地對 B 地有通行權。如果今天 A 地被切割(分割)成 A1 和 A2 兩塊地並分屬不同人,原本設定的通行權不會因此消失或被按比例打折。A1 和 A2 的所有人各自都可以完整主張在 B 地上的通行權。這才是所謂的「不可分性」。
? 考場記憶小訣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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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題幹寫「不能單獨分離、讓與」 ➡️ 聯想權利拔不開 ➡️ 選 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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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題幹寫「土地分割後,權利依然存續」 ➡️ 聯想權利切不斷 ➡️ 選 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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