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A)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B)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C)被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D)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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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 C(7), D(196), E(0) #3110964

詳解 (共 2 筆)

#6033077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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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077
  1. 契約效力認定
    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備註:雖然題目選項中沒有直接出現「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此標準法條文字,但我們必須進一步看其衍生的保費與費用法律效果。
  2. 保費與費用處理(本題直接考點)
    根據《保險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法規效果是「不受契約拘束」而非「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通常適用於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如保險法第 64 條)。
  • (b) 錯誤:受影響而免除契約責任的是「保險人」,並非要保人。
  • (c) 錯誤:此條文旨在懲罰不誠實的要保人並保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受拘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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