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下列何者原因時,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A)妻將其財產攜回母家
(B) 夫秉性愚鈍缺乏常識
(C) 出家為僧或為尼
(D) 夫納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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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4), C(161), D(1148), E(0) #396388
統計: A(29), B(24), C(161), D(1148), E(0) #396388
詳解 (共 6 筆)
#3750288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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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22
釋字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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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540
謝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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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594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實務與司法解釋指出,夫納妾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因此,在夫納妾之行為終止以前,妻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7 號解釋)。
實務與司法解釋指出,夫納妾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因此,在夫納妾之行為終止以前,妻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7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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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 (a) 妻將其財產攜回母家:這屬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並不構成法律上可以拒絕履行同居(共同生活)義務的正當理由。
- ❌ (b) 夫秉性愚鈍缺乏常識:根據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916 號判例,配偶資質愚鈍或缺乏常識,並不屬於民法第 1001 條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 ❌ (c) 出家為僧或為尼:片面選擇出家屬於個人宗教信仰行為,若未取得他方同意而拒絕同居,在法律上並不能直接作為免除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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