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所謂之「不信任案」何指?
(A)係總統不信任行政院院長時,使行政院院長辭職的憲法程序
(B)係立法院院長不獲人民信任,總統解散立法院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C)係立法院罷免總統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D)係立法院迫使行政院院長辭職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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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323), C(257), D(10170), E(0) #14548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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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所謂之「不信任案」何指?

(A) 係總統不信任行政院院長時,使行政院院長辭職的憲法程序❌
總統對行政院長不滿意時,可以自行撤換院長,不是透過「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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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係立法院院長不獲人民信任,總統解散立法院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立法院院長與人民信任無直接關係,憲法未規定總統可依此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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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係立法院罷免總統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總統被罷免有其專門程序,與「不信任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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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係立法院迫使行政院院長辭職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稱的「不信任案」,指的是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的不信任案。具體規定如下: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不信任案提出後,須經過七十二小時冷卻期,並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 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若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此程序是憲政措施,旨在透過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制衡,促使行政院院長負責並可能下台,亦保障行政與立法間的權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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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正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因此,這是不信任案的核心功能。
  • (a) 錯誤:行政院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免,總統若要更換行政院院長,直接免職或准辭即可,不需要經過「不信任案」程序。
  • (b) 錯誤:憲法中並無立法院長不獲人民信任而由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條文。總統解散立法院的前提,是立法院對行政院長通過不信任案後,經行政院長呈請,總統諮詢立法院長後才能解散。
  • (c) 錯誤:立法院若要彈劾或罷免總統,有其專門的「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或「彈劾案」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與不信任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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