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按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下列何者不是法定的
籌措來源?
(A)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
(B)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
(C)基本保證年金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D)調增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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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63), C(41), D(352), E(0) #3126692
統計: A(71), B(163), C(41), D(352), E(0) #3126692
詳解 (共 5 筆)
#6139425
國民年金財源有三:
- 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C)
- 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A)
- 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B);其實施範圍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來源:國民年金法 第 4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除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基本保證年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依序由下列來源籌措支應;其有結餘時,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
一、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
二、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其實施範圍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依前項規定籌措之公益彩券盈餘及營業稅,由本基金以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款項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直接撥入辦理,並作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款項融通之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如依第一項規定籌措財源因應後,仍有不足,亦無法由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支應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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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196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4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法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其財源籌措方式有法定明確順位與來源,並不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定籌措來源與方式如下:
- (A) 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此為第一順位的法定財源。目前公益彩券盈餘的 45% 均明文規定用於挹注國民年金。
- (B) 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當公益彩券盈餘不足以支應時,法規明定可調增營業稅徵收率 1% 來挹注,實施範圍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二順位)。
- (C) 基本保證年金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當前兩項財源(彩券、營業稅)仍有不足時,依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公務預算)支應(第三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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