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因違法經原處分機關乙處以罰鍰,甲雖不服,但仍如期繳納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已執行完畢,縱使甲提起訴願,處分仍已消滅
(B)甲仍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對該罰鍰處分提起訴願
(C)乙發現罰鍰處分違法不當,仍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D)甲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仍得依法主張程序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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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2), B(305), C(125), D(671), E(0) #3017043
統計: A(2302), B(305), C(125), D(671), E(0) #3017043
詳解 (共 7 筆)
#5663534
罰款雖然繳了(處分執行完畢),但錢還可以討回來!
所以仍可提訴願、撤銷訴訟。
如果執行完畢後標的無法回復原狀(例如房子被拆),A描述才是對的(因為要變成走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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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972
對於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是以,如果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仍然存在,原則上即有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又行政處分之執行與其規制效力之存續固屬二事,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如果其規制效力仍然存在,且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者,行政法院仍應准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除非行政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而消滅,始認其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而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許其依法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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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191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行政程序法重開)
1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2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3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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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6818
甲因違法經原處分機關乙處以罰鍰,甲雖不服,但仍如期繳納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A)處分已執行完畢,縱使甲提起訴願,處分仍已消滅-〉X,有恢復可能還是可以依訴訟程序救濟
(B)甲仍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對該罰鍰處分提起訴願-〉O (C)乙發現罰鍰處分違法不當,仍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O (D)甲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仍得依法主張程序再開-〉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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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248
處分只是執行完畢,沒有消滅。
被撤銷了、無效了,才是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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