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與乙同居共住多年,同居期間,甲繼續扶養乙。甲死亡時,乙無法獨立維生。乙對甲之遺產,得主張以下何種權利?
(A)遺贈交付請求權
(B)繼承回復請求權
(C)酌給遺產請求權
(D)分割遺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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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65), C(2072), D(81), E(1) #496184
統計: A(140), B(65), C(2072), D(81), E(1) #496184
詳解 (共 5 筆)
#4902975
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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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酌給遺產請求權: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甲與乙同居多年,且同居期間甲持續扶養乙,在甲死亡而乙無法獨立維生時,乙符合「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之要件,因此可以主張酌給遺產請求權。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 (a) 遺贈交付請求權:遺贈必須以「遺囑」明示將財產贈與他人。本題情境並未提及甲留有遺囑交代贈與財產給乙,因此乙無法主張此權利。
- ? (b) 繼承回復請求權:這是當繼承權被他人侵害時,真正繼承人請求回復繼承財產的權利(民法第 1146 條)。乙與甲僅是同居關係,並非法律上的法定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故無法主張回復。
- ? (d) 分割遺產請求權:這是共同繼承人之間為了終止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分配遺產所享有的權利(民法第 1164 條)。乙並非合法繼承人,因此無權參與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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