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補償耕地承租人?
(A)以其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B)以其所得之補償地價加四成後,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C)以其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二,補償耕地承租人
(D)以其所得之補償地價加四成後,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二,補償耕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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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7), B(60), C(84), D(18), E(0) #1260605

詳解 (共 3 筆)

#2467650
第77條(收回耕地之補償)  耕地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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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另有加計四成」的情況?
現在已經沒有「加計四成」的規定了!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規演變考點。過去台灣在辦理土地徵收時,確實有「加計四成」的制度,但其背景與演變如下:
  1. 過去的舊制(已廢除):
    舊版的《土地法》與《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地價是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由於公告現值往往低於市價,為了保障地主權益,法規允許「必要時得加成補償」,而在實務上各縣市政府通常都固定加計四成(即 40%)。這就是「補償地價加四成」這個說法的由來。

  2. 現在的新制(全面改為市價):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已於 2012 年(民國101年)修正通過,將徵收補償地價全面改為「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
    既然已經直接改用「市價」補償,就不再需要過去為了彌補公告現值不足而衍生出來的「加計四成」或「加成補償」制度。因此,現行法規中已經完全刪除加成補償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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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提醒: 考試時如果看到選項中出現「加計四成」或「加成補償」,通常都是拿舊法或過時的實務做法來當作干擾選項,可以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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