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在公共場所遭到性騷擾時,關於被害人救濟管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時,向該政府機關提出申訴
(B) 行為人不明時,向事件發生地之管轄法院提出申訴
(C) 權勢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不得申請調解
(D) 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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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78), C(117), D(11), E(0) #4000531
統計: A(18), B(78), C(117), D(11), E(0) #4000531
詳解 (共 4 筆)
#7474707
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法院不負責行政申訴:行政申訴是走行政調查與裁罰程序。法院的職能是處理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並沒有設立受理「性騷擾行政申訴」的窗口。
警察機關有調查權:在公共場所(如捷運、夜市、街上)遭到性騷擾,如果當下不知道行為人是誰,必須依靠公權力調閱監視器、追查身分。因此,法律規定此時要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由警方介入調查。
(A)
雇主/機關負責制: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管轄原則,為了促使各單位管好自己的員工,如果騷擾你的人是某個政府機關的公務員或員工,該所屬政府機關就是法定受理申訴並負責調查、懲處的單位。
(C)
保護被害人免受權力施壓:所謂「權勢性騷擾」,是指加害人是被害人的主管、長官、教練、老師等具有監督或指導關係的人。
不平等的權力關係:雙方在地位、資源上嚴重不對等。如果開放調解,加害人很容易利用權勢暗中施壓、逼迫被害人接受不平等的和解條件(例如:不答應和解就讓你不及格、炒你魷魚)。
強制走完調查:為了杜絕權勢施壓,《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特別規定「權勢性騷擾事件,不得申請調解」。
只要申訴,就必須走完正式的調查與裁罰程序,給予加害人應有的法律制裁。
(D)
民事侵權行為賠償:性騷擾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與「身體自主權」。在法律上這屬於侵權行為,被害人除了依法提出行政申訴讓國家開罰加害人外,當然也可以依《民法》向加害人請求醫藥費、不能上班的薪資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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