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我國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哪一項教育基本原則?
(A)以市場競爭方式分配教育資源
(B)統一中央對地方教育的管理權限
(C)保障教師跨縣市調動與自由流動的彈性
(D)促進不同地區學生受教機會的實質平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3), C(13), D(2187), E(0) #3446923

詳解 (共 4 筆)

#6440158
解題方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共 2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6440197
  和 符合《教育基本法》第4條(下列...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440711
題目分析: 題目要求判斷我國制定《偏遠...
(共 13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7424227

答案是 (D) 促進不同地區學生受教機會的實質平等

核心解析

本題考查我國教育法規與教育基本原則的實踐。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核心精神,在於落實《教育基本法》第4條所保障的「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別是強調「實質平等」而非單純的「形式平等」。

·        何謂實質平等? 偏遠地區學校常因地理位置孤立、交通不便或經濟弱勢,面臨師資流動率高、教育資源匱乏等困境。國家此時不能只提供與都市學校「一模一樣(形式上)」的經費與制度,而是必須「給予偏鄉學校更多的特別處理、經費補助與師資留任彈性(積極差別待遇)」,藉此彌補先天環境的差距,讓偏鄉學童也能享有同等的受教權益與發展機會。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對?

·        (A) 以市場競爭方式分配教育資源:這屬於「新自由主義」或「教育市場化」的思維(如家長教育選擇權、學券制),偏鄉學校在市場競爭下往往處於弱勢,若採市場化分配只會加劇城鄉差距,與法條保障弱勢的宗旨背道而馳。

·        (B) 統一中央對地方教育的管理權限:我國教育行政體制強調地方自治與分權。該條例旨在提供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助偏鄉教育發展的法源依據,並授權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對偏鄉學校實施「彈性特別處理」,並非為了統一管理權。

·        (C) 保障教師跨縣市調動與自由流動的彈性:該條例為了維持偏鄉學校師資的穩定度,反而規定了「專為偏遠地區學校甄選錄取的教師,應在該校服務滿一定年限(如6年)才得申請調動」的限制,因此並非以保障自由流動為目的。

答案:(D) 促進不同地區學生受教機會的實質平等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044884
未解鎖
選項 內容說明 是否符合教育基本原則 ...
(共 1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7890834
未解鎖
(D)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
(共 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