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將自己使用的汽車出賣與乙,雙方約定好交車日期,乙依約匯款後,甲卻因病住院未能如期交車。次日該車在甲停放之車位遭不明人士縱火燒毀,甲應對乙負何責任?
(A)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不可抗力責任
(D)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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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60), C(318), D(39), E(0) #3156975
統計: A(87), B(60), C(318), D(39), E(0) #3156975
詳解 (共 2 筆)
#7450801
關鍵盲點破解:為什麼不是無責任?
這題最容易踩到的陷阱,就是忽視了**「甲已經陷入遲延」**這個前置條件!
1. 甲已經「遲延給付」:
雙方約定好交車日期,甲因生病住院未能如期交車。在法律上,無論生病是否有可歸責性,交車期限一到甲沒交車,就已經構成**「給付遲延」**。
2. 遲延中遭遇不可抗力(民法第 230 條 vs 第 231 條):
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
說明: 不明人士縱火屬於「不可抗力/第三人行為」。如果甲按時交車,車子就不會停在甲的車位被燒毀;正是因為甲遲延交車,才讓車子處於被燒毀的風險中。因此,法律規定債務人在遲延期間,連「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也要一併負責!
By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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