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意圖不法所有,對未滿18歲的乙施用詐術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
(B)甲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
(C)甲成立刑法第341條之準詐欺罪
(D)甲成立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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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3), B(147), C(200), D(11), E(0) #2301620
統計: A(1123), B(147), C(200), D(11), E(0) #2301620
詳解 (共 7 筆)
#4342568
刑法第341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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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7067
普通詐欺罪(第 339 條):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準詐欺罪(第 341 條):行為人是利用未滿18歲之人(或精神障礙者)「知能不足/知力驕脆」的狀態,直接誘使對方交付財物,過程中「沒有」施用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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