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放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個放火行為同時烧毀多家房屋,成立一個放火罪
(B)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不以放火當時有人在內為必要
(C)依實務見解,計程車為放火罪所稱之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
(D)失火燒毀有人所在的房屋,因而致人於死,成立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A)一個放火行為同時烧毀多家房屋,成立一個放火罪
(B)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不以放火當時有人在內為必要
(C)依實務見解,計程車為放火罪所稱之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
(D)失火燒毀有人所在的房屋,因而致人於死,成立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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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62), C(992), D(269), E(0) #2677998
統計: A(14), B(62), C(992), D(269), E(0) #2677998
詳解 (共 6 筆)
#5109219
計程車是『小眾』運輸工具 而非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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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482
(C)依實務見解,計程車為放火罪所稱之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X)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183 條或第 184 條等放火罪所稱之「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係指公車、捷運、火車、飛機等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同時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而計程車雖可供不特定人雇用,但每次僅供特定少數人搭乘,屬於「小眾」運輸工具,不屬於放火罪規範之「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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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失火燒毀有人所在的房屋,因而致人於死,成立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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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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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165
(B) 正確:現有人所在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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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現有人所在」是指該建築物「平時」即供人居住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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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據: 只要該房屋目前有人居住(非廢墟),即便放火那一刻屋主剛好出門買菜不在家,依然適用本條。這與「現時有人在內」的定義不同。
(D) 錯誤:吸收關係而非想像競合(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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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第 173 條第 2 項),如果因此導致人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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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據我國實務,失火罪本身已包含「對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之侵害」。當失火行為致人於死時,雖然看似觸犯了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但因為失火罪的公共危險性質已經涵蓋了過失致死的評價,實務上通常認為「失火罪」即足以評價該行為,不另論過失致死罪,亦非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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