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為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
害最少者之原則,是屬於下列何種原則?
(A)比例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統計: A(4884), B(195), C(71), D(78), E(0) #1014289
詳解 (共 3 筆)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本題答案為 (A) 比例原則。
考題白話文解釋:
這題主要在考你行政法上鼎鼎大名的「大砲不能用來打小鳥」原則。意思是政府為達成某個施政目的,如果有好幾個方法都能成功,政府「必須選擇對老百姓傷害最小、影響最輕微」的那個方法,不能為了達成目的就不擇手段。這就是「比例原則」的核心精神。
法條完整解析與選項說明
【精確引用】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完整法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選項解析與法條白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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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比例原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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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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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這條規定就是「比例原則」的三大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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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第1款):政府用的方法必須真的有效、能達到目的。(不能開無效的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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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第2款,即本題考點):如果有很多種有效的方法,要選對人民傷害最小的。(能吃藥治好的病,就不用直接開刀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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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第3款):雖然方法有效且傷害最小,但帶來的「好處」不能小於造成的「壞處」。(不能為了抓一隻違規的蚊子,把整棟房子炸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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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保留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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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意思是政府如果要做「限制人民權利」或「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要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作為依據,不能政府機關自己說了算。也就是「沒有法律授權,政府就不能做」。與本題描述的「損害最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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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平等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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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條: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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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政府對待人民要公平,不能因為性別、黨派、宗教等因素有差別待遇。所謂「相同的事物做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物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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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誠實信用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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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條: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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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政府講話算話,不能欺騙人民,也要保護人民對政府的信任(信賴保護原則通常會跟誠信原則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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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易混淆觀念與記憶口訣
【容易混淆的觀念提醒】
法學緒論考「比例原則」時,最喜歡考它的「三個子原則」對應的敘述,請務必把三個關鍵字對應起來,千萬別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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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助於目的」 = 適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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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多種方法,選損害最少」 =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少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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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損害與利益不能顯失均衡」 = 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
【必背口訣】
? 「適必衡(士兵行)」
(想像一個畫面:一個士兵行軍,做起事來很有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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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方法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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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傷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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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性(輕重緩急要平衡)
隨堂抽考(換句話說再考一次)
為了確保你已經把觀念刻在腦海裡,請挑戰看看下面這題:
題目:警察為攔阻一位未戴安全帽的騎士,直接開槍射擊機車輪胎,導致騎士摔車重傷。這項行政行為最可能違反了行政法中的哪一項原則?
(A) 誠實信用原則
(B) 平等原則
(C) 比例原則
(D) 明確性原則
(請在心裡想好答案再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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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C)
解析:抓未戴安全帽(目的)與開槍導致重傷(手段帶來的損害)顯然不成比例,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衡量性」(損害與利益顯失均衡),也違反了「必要性」(應該有其他對騎士生命身體損害更少的攔截方式)。
比例原則是法學緒論和行政法中最愛考、也最常拿來當作實例題的超級基本盤,只要掌握「大砲打小鳥」的核心概念與「適必衡」三階段,相關題目絕對能秒殺拿分!繼續保持這個節奏,穩紮穩打,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