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於下列何種情況,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A)該著作無保存資料之必要
(B)該著作已絕版,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C)該著作之價格極高,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D)該著作為電腦程式,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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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80), C(16), D(42), E(0) #1513715
統計: A(79), B(480), C(16), D(42), E(0) #1513715
詳解 (共 2 筆)
#7445710
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典藏機構,「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這屬於法律明文規範的合理使用範疇,旨在促進學術交流與文化資產的保存。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該著作無保存資料之必要:
同條項第 2 款規定,必須是「有保存資料之必要」(如基於避免遺失、毀損等原因)才得進行重製,而非無保存必要。 - ❌ (c) 該著作之價格極高,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法律規定的條件為「絕版或難以購得」。「價格極高」並不等同於市場上買不到,若市場仍有合理管道可購得,圖書館應循正常管道採購,不得逕行重製。 - ❌ (d) 該著作為電腦程式,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法條並未針對「電腦程式」給予應同性質機構要求即可重製的特權。電腦程式的重製與合理使用,另受《著作權法》第 59 條等合法持有人重製權之限制,不適用於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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