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憲法訴訟法,有關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若欲聲請憲法審查,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1年內為之
(B)大法庭制度施行後3年內,人民仍得就判例聲請憲法審查
(C)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無需用盡審級救濟
(D)人民對裁判聲請憲法審查,限於尚未確定終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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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1), B(1361), C(211), D(361), E(0) #3428300
統計: A(1671), B(1361), C(211), D(361), E(0) #3428300
詳解 (共 10 筆)
#6440818
(A)
人民若欲聲請憲法審查,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1年內為之
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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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法庭制度施行後3年內,人民仍得就判例聲請憲法審查
法院組織法
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第 57-1 條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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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無需用盡審級救濟
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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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人民對裁判聲請憲法審查,限於尚未確定終局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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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928
A選項
看詳解有人寫6個月被指正應是3個月
因為也不確定哪個正確就去把兩條都抓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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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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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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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我很不熟,只能邊做題目邊學,但看章節名稱的話A選項好像是§59的六個月比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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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944
(A)人民若欲聲請憲法審查,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內為之
(B)大法庭制度施行後3年內,人民仍得就判例聲請憲法審查
(C)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需用盡審級救濟
(D)人民對裁判聲請憲法審查,限於確定終局之判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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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484
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已修正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就判例、決議認有牴觸憲法之虞者,得於上開3年期限內準用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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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943
(B) 大法庭制度施行後3年內,人民仍得就判例聲請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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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新制施行後,人民是否仍可對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雖然判例選編、決議制度已經廢除,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人民仍然可以對過去的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3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3 項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人民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因判例、決議與命令相當,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次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大法庭制度之修正條文於 108 年 7 月 4 日公布施行之後,因未停止適用之判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仍援用該等法律見解,但決議與未停用之判例之效力,已與命令不相當,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的基礎已經變動,已無法再援引該號解釋,認為人民可以因確定終局裁判援用判例、決議有抵觸憲法之虞,聲請解釋憲法。
但是在立法過程中,上述結果常遭質疑「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遭限縮」,在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時,因有立委考量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機制作重大變更,各界均需適當之時間適應調整,因此,增訂法院組織法第57 條之 1 第 3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3 項,於107 年 12 月 7 日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 3 年內,亦即於 108年 7 月 4 日後之 3 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經總統108年1月4日公布修正全文,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已修正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就判例、決議認有牴觸憲法之虞者,得於上開3年期限內準用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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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8-09-23
更新日期 : 111-05-11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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