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將其所有 A 古董鐘交付乙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乙收受 A 古董鐘後,未經甲同意,將其陳列於自己經營之咖啡館作為裝飾。某日,丙趁乙不注意取走 A 古董鐘並占有之。嗣後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羅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返還 A 古董鐘。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為質權人,對 A 古董鐘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B)乙未經甲同意,原則上不得為非保存必要而使用 A 古董鐘
(C)丙無權占有 A 古董鐘時,乙得基於質權人地位,請求丙返還 A 古董鐘於自己
(D)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既已羅於消滅時效,乙之質權即當然消滅,乙不得再就 A 古董鐘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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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4), D(5), E(0) #3960736
統計: A(0), B(0), C(4), D(5), E(0) #3960736
詳解 (共 1 筆)
#7446938
(D) 錯誤。依據 《民法》第 880 條規定,以動產為標的物之質權,其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質權者,其動產質權消滅。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債權本身並未消滅,僅處於「請求權消滅」的狀態(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債權雖罹於消滅時效,質權並不會「當然」立即消滅。在法定 5 年期間內,質權人乙仍可就 A 古董鐘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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