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增修條文,下列何者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A)政黨違憲案件
(B)立法委員違反議事紀律案件
(C)公務員違反法律案件
(D)大法官失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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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71), B(65), C(105), D(271), E(0) #248942

詳解 (共 4 筆)

#1438880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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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178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 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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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372

.立法院會議時,如有立法委員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主席得交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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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570

答案是 (A) 政黨違憲案件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因此,政黨若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情形,其是否違憲及是否應予解散,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

其他選項分析

(B) 立法委員違反議事紀律案件

  • 屬於立法院自治事項。
  • 由立法院依議事規則處理,不由憲法法庭審理。

(C) 公務員違反法律案件

  • 視身分及違法性質而定,可能由懲戒法院、行政法院或刑事法院審理。
  • 不屬於憲法法庭職權。

(D) 大法官失職案件

  • 大法官若有失職情形,依制度設計並非由憲法法庭審理「大法官自己」的失職案件。
  • 憲法增修條文亦未規定此為憲法法庭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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