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效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規定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而限制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
(B)此一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此一規定屬對於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D)此一規定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為目的,始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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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834), C(2803), D(2185), E(0) #2791193
統計: A(334), B(834), C(2803), D(2185), E(0) #2791193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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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526
這D選項真的有問題....如果題目是單純問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的話,那D就是對的
但題目重點是在"限制明眼人從事按摩業"這個問題,所以合憲是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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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342
釋字649號
(A)立法保障視障者的工作權是為了特別重要公益目的
(B)解釋結論為違反平等原則、工作權、比例原則(我用刪去法是因為並無提及法律保留原則,不過還是有點疑惑...)
(C)選擇職業的客觀條件限制(此種限制無法透過後天努力而改變,C可確定一定是錯的)
(D)理由書原文: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和A有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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