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繼承父親座落新北市未經合法登記,亦無合法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房屋,新北市政府已以甲為受
文者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逕認定該房屋為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之違章建築,將於該 通知書所載期日予以拆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係具有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B)甲如不服該「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於系爭房屋未遭拆除前,可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鄰人乙如發現該「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所記載房屋座落地址誤植為其所有房屋,於執行程序終結 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新北市政府聲明異議
(D)承上,鄰人乙如主張該「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為無效行政處分,得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 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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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1229), C(915), D(3422), E(0) #3017069
統計: A(255), B(1229), C(915), D(3422), E(0) #3017069
詳解 (共 10 筆)
#5872800
B
訴願法
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
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建築法第2條
建築機關,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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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405
應該是說,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如果提確認訴訟,要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而不是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考點應該是這個才對。
如果提確認訴訟,要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而不是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考點應該是這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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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925
乙真要提,要打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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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596
不是吧,鄰人訴訟乙要看有沒有保護規範理論,法條沒有說違建是要保護鄰人,鄰人也沒有直接利益受損,所以他不能去提起訴訟吧?如果是利害關係人,對於要不要經訴願再訴訟,學說上有爭議,我記得最後實務是不用,可以逕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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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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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選項: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採取「起訴前置(先行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請求確認其無效,如果機關拒絕、或者在3個月內不為確答,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無效訴訟。因此選項(D)稱鄰人乙得「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違反了起訴前置程序,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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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正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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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敘述正確:
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內容包含「確認該建築物為違章建築(確認性質)」以及「命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將強制執行(下命性質)」,其本質上屬於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
(B) 敘述正確:
新北市政府為直轄市機關,甲如果不服其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應向其上級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提起訴願。且只要在房屋尚未被實際拆除(執行完畢)前,處分之法律效果仍在,甲皆可依法提起訴願救濟。 -
(C) 敘述正確:
行政執行程序如果發生違誤(如地址誤植,導致要拆到不相干的第三人房屋),不論是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鄰人乙),在執行程序終結前,都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機關(新北市政府)聲明異議以謀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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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863
(D) 承上,鄰人乙如主張該「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為無效行政處分,得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要先聲明異議才可打撤銷訴訟,即使要打確認訴訟,也要先請HB確認是否無效,不能逕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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