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有關藥品臨床試驗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期臨床試驗性質屬療效確認的樞紐試驗
(B)軍人受試者屬易受傷害族群,但可不須額外保護措施
(C)主要療效指標若發現無統計學意義,則以次要療效指標取代
(D)在臨床試驗階段仍可進行製程最適化研究
統計: A(501), B(118), C(953), D(2974), E(0) #2742121
詳解 (共 10 筆)
(A)第一期第三期臨床試驗性質屬療效確認的樞紐試驗
(樞紐試驗:決定整個臨床試驗的成敗關鍵,而第三期才的成功與否才能決定)
(D)在臨床試驗階段仍可進行製程最適化研究
(應該是說藥品還在做臨床試驗的時候,還可以做製程上的變動??個人想法是這樣~)

這題是藥師二階國考《藥事行政與法規》中非常經典的臨床試驗與藥品研發考題!
為什麼 (C) 是嚴重錯誤的「作弊行為」,而 (D) 才是現代製藥法規所允許的標準答案?為您詳細剖析:
1. 為什麼 (C) 是錯的?(臨床試驗的鐵律)
(C) 主要療效指標若發現無統計學意義,則以次要療效指標取代 ❌ 錯得非常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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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統計學鐵律: 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GCP)以及國際 ICH E9(臨床試驗統計原則),任何臨床試驗在開始(收案與解盲)之前,都必須在試驗計畫書中白紙黑字明確設定「主要療效指標(Primary Endpoint)」與「次要療效指標(Secondary End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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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畫靶,再射箭」原則:
主要療效指標是決定該臨床試驗「成功與否」的唯一黃金標準。如果解盲後發現主要療效指標失敗(無統計學意義),那麼整個試驗在法規意義上就是宣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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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偷換?
絕對不可以因為看到某些次要指標(或次族群分析)的數據比較漂亮,就事後改口說:「我們把次要指標升級成主要指標,所以這個藥還是有效!」這種行為在統計學和法規審查上被視為嚴重的「數據操弄(Data Dredging / p-hacking)」與「作弊」,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和美國 FDA 絕對不可能核准這顆藥上市。
2. 為什麼 (D) 是對的?(製程最適化研究)
(D) 在臨床試驗階段仍可進行製程最適化研究 ?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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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研發的動態平衡(CMC 觀念):
很多人誤以為一顆藥從臨床試驗到上市,它的製造方法和配方要從頭到尾完全一模一樣、一成不變。但事實上,在「化學、製造與管制(CMC)」的實務與國際 ICH Q8(藥品研發規範)指南中,藥品製程本來就是一個隨著研發階段不斷「最適化(Optimization)」的動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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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製程最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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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臨床(Phase I): 只需要給幾十個健康受試者吃,藥廠通常只在實驗室用「小規模批量(Pilot Scale)」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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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臨床(Phase III)與準備上市: 需要給幾千名病患吃,甚至準備商業化上市,藥廠一定要將機器換成「大規模工廠量產(Commercial Scale)」,並為了提升產能、產率與品質穩定度,持續進行製程參數與製造方法的「最適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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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何控管?
只要藥廠在製程最適化(改變製造工法或產線)之後,證明新舊工法做出來的藥品具有「可比較性(Comparability)」(例如執行生體相容性比對試驗),這在法規上完全是合法的、且是全世界新藥研發的必經之路。
? 順帶為您釐清 (A) 與 (B) 的錯誤點
| 選項 | 敘述 | 正確法規觀念 |
| (A) | 第一期臨床試驗性質屬療效確認的樞紐試驗 |
❌ 錯誤! • 第一期(Phase I): 主要是評估**「安全性」與「劑量耐受性(MTD)」。 • 第三期(Phase III): 才是人數最多、用來確認療效與取得藥證的「樞紐試驗(Pivotal Trial)」**。 |
| (B) | 軍人受試者屬易受傷害族群,但可不須額外保護措施 |
❌ 錯誤! • 軍人因為受制於階級與服從命令,在人體試驗倫理中被明確列為**「易受傷害族群(Vulnerable Subjects)」。 • 既然易受傷害,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就「必須」提供額外的特別保護措施**(例如防範其被長官威逼利誘而強逼受試),絕對不可免除。 |
考場總結記憶法:
? 解盲失敗就是失敗,絕對不可以偷用次要指標作弊 (C 錯);但在臨床試驗期間,工廠為了準備將來大批量量產,一直不斷改善製造方法(製程最適化)則是完全合法的日常 (D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