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核定總重量20公噸之大貨車裝載貨物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經地磅站量測超過幾公噸且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A)24公噸
(B)22公噸
(C)25公噸
(D)3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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