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以下有關復效條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所謂提供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僅指被保人健康 良好 B. 自殺條款之期間,於復效後可不再重新起算 C. 不應收取停效期間的死亡成本
(A) A、B 正確
(B) B、C 正確
(C) A、C 正確
(D) A、B、C 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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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0), C(7), D(7), E(0) #2222647

詳解 (共 1 筆)

#7394888

A】錯誤: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的內涵

  • 精算邏輯: 「可保證明」在保險學上的定義,是為了防止逆選擇與道德危險,因此它的範圍絕對不局限於「身體健康」

  • 完整面向: 除了健康狀況外,還包含被保險人的職業危險程度、財務狀況(避免過度投保的道德風險)、生活環境以及有無犯罪紀錄等。例如:若停效期間被保險人改從事高危險行業(如戰地記者),即便身體依舊非常健康,也可能不符合可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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