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保險公司簽發一份普通壽險保單給 40 歲的張三,保額 100萬元,年繳保費 9,000
元,保單包含年齡誤報條款及不可抗辯條款。張三於 50 歲時車禍身故,保險公
司承辦理賠時,發現張三真實的簽單年齡應該是 41 歲,若投保 100 萬元普通
壽險其應繳保費為 10,000 元。下列有關保險理賠之處理,何者正確?
(A) 保險人須負理賠責任,依據年齡誤報條款,按所繳保費比例調降身故保險
金為 90 萬元。
(B) 依據不可抗辯條款理賠,雖有告知不實,因為已經超過二年的抗辯期間,
保險公司不得抗辯,理賠 100 萬給受益人。
(C) 依據不可抗辯條款理賠,雖有告知不實,因為已經超過二年的抗辯期間,
保險公司不得抗辯,以 100 萬保險金額扣除繳交保費差額並加計利息之餘
額給付給受益人。
(D) 保險人須負理賠責任,依據年齡誤報條款理賠,以 100 萬保險金額扣除繳
交保費差額並加計利息之餘額,給付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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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7), C(16), D(18), E(0) #1796246
統計: A(178), B(17), C(16), D(18), E(0) #1796246
詳解 (共 2 筆)
#7386714
不可抗辯條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的限制: 雖然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險契約於訂約後兩年(或三年,視條款而定)不得以「告知不實」為由解除契約,但「年齡誤報」並不屬於一般的告知義務違反,它有其專屬的調整機制。在實務操作上,保險公司對於年齡誤報的處理,是直接適用年齡誤報條款進行保險金比例調整,而非以此作為「解除契約」的理由,因此不受兩年抗辯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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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誤報條款(Misstatement of Age Clause)的優先適用: 根據保險法規定,當被保險人年齡誤報,且誤報後的真實年齡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年齡範圍內時,保險契約並不無效。此時應依據「年齡誤報條款」進行調整,採用比例調整法。
實際應給付保險金=保額×(已繳保費/真實年齡應繳保費)
100萬×(9000/10000)=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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