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所稱大量解僱勞工,其中一款規定為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 工人數在 500 人以上者,於 60 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 1/5 或單日逾幾人?
(A)70 人
(B)50 人
(C)60 人
(D)80 人。
統計: A(11), B(52), C(18), D(90), E(0) #3875991
詳解 (共 2 筆)
中華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核心規範與立法邏輯解析
本法之設計邏輯,旨在防止企業在短時間內無預警、大規模地裁員,導致社會失業率驟增並衝擊勞工生計。以下為您詳細說明該條文的法源依據與背後的規範邏輯:
一、 法源依據:大量解僱認定標準
本規範的直接法源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第 1 項。法條依據事業單位的「規模(員工人數)」,區分為四大廠場級距與一個跨廠場總量條款(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算大量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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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 30 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於 60 日內解僱勞工逾 10 人。(無單日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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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人以上,未滿 200 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於 60 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員工 1/3,或單日逾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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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人以上,未滿 500 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於 60 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員工 1/4,或單日逾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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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人以上(本題情境):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於 60 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員工 1/5,或單日逾 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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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款(跨廠場總量條款): 同一事業單位(全公司各廠總計),於 60 日內解僱勞工逾 200 人,或單日逾 100 人。(不論各別廠房規模大小,合併計算達此門檻即全面直接認定)
二、 條文設計的四大核心邏輯
立法機關在制定這套標準時,主要基於以下幾點邏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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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軌制防線:比例制(相對值)與人數制(絕對值)並存
法條同時使用「比例」與「固定人數」,目的是為了杜絕企業規避法律:
• 比例制(如 1/5): 針對「漸進式」的裁員。如果一家 500 人的公司在 2 個月內慢慢資遣了 101 人(超過 1/5),雖然每天只資遣 2、3 個人,但累積總量已對該廠場造成傷筋動骨的影響,必須啟動保護機制。
• 人數制(如單日逾 80 人): 針對「突發式」的裁員。即使 80 人還沒有達到 500 人總數的 1/5(500 人的 1/5 為 100 人),但在一天之內突然讓 80 人同時失業,會在瞬間對地方就業市場與社會福利系統造成劇烈衝擊,因此必須立刻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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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越大,管制門檻越嚴格(比例遞減)
隨著企業規模變大,解僱觸法的「比例門檻」反而越來越低(從 1/3 \( \rightarrow \) 1/4 \( \rightarrow \) 1/5)。
• 邏輯: 大型企業(如 500 人以上)在社會上承擔更高的企業社會責任(CSR)。大企業一旦發生財務危機或關廠,牽涉的勞工家庭、上下游供應鏈極為龐大,因此法律用更低的比例(1/5)來提早綁住大企業,要求其有變動時必須提早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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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廠場」與「同一事業單位」的分流
法條特別強調「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
• 邏輯: 這是考量到空間與區域經濟的集中度。例如某大型電子業(事業單位)總共有 2,000 名員工,分散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個廠房。如果今天僅僅是「台中廠(假設該廠共 500 人)」在一天內裁撤了 80 人,這會對台中當地的就業市場造成瞬間衝擊。因此,認定標準必須以「單一廠場」作為基層評估單位,才能精準保護地方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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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社會與政府「預警緩衝期」
被認定為「大量解僱」並非代表政府禁止企業裁員,而是強制企業必須在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勞方代表。
• 邏輯: 讓政府就業服務機構(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有時間進駐,提早為這群即將失業的勞工辦理失業給付說明、媒合轉職或安排職業訓練,將失業帶來的社會動盪降到最低。
三、 修法源由與數據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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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回補(民國 103 年修法背景)
在民國 103 年修法以前,舊法的第 4 款規定非常寬鬆,當時只規定:「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當時舊法存在兩大嚴重漏洞:
(1) 沒有限縮在「同一廠場」: 變成必須計算全台灣所有分公司的總人數,稀釋了對地方區域經濟的衝擊評估。
(2) 沒有「單日」人數限制: 導致如果一家 2,000 人的大企業,在一天之內突然開除 100 人,因為沒達到全公司 1/5(400 人)的門檻,在舊法時代居然「不屬於大量解僱」,主管機關無法依法介入要求提前通報。
(3) 修正結果: 為了堵住這個漏洞,立法院於 2014 年通過修正案,正式修正為現行條文:「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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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數字「80人」與「1/5」的進階數值邏輯
為什麼 500 人以上的級距,單日門檻會定在 80 人?我們可以透過簡單的數學邏輯來推導立法者的思考邏輯:
(1) 級距的銜接性: 前一個級距(200人以上未滿 500 人),其大解標準是「單日逾 50 人」。既然公司規模已經擴大到 500 人以上,單日暴增的失業人口對當地的就業市場衝擊更大,因此「單日絕對人數」勢必要從 50 人往上拉高,立法者最後裁量定在 80 人。
(2) 與「總量 1/5」的交叉防線: 假設某工廠剛好僱用 500 人:其 1/5 的門檻是 100 人。如果這家工廠在一天之內資遣了 85 人。雖然 85 人尚未達到 1/5(100 人),但因為它已經超過了單日 80 人的天花板,同樣會直接觸動防線,被判定為大量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