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 辦理。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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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849
工程會88年7月8日 (88)工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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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 8809176 號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實施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1. 復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一○二九八九號函。
  2. 關於來函說明一,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貴府訂定之「台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涵義及執行方式應由  貴府自行解釋、處理。
  3. 關於來函說明二及說明五,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這裡所指的人事法規,應該是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4. 關於來函說明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採限制性招標者公告金額以上應經主管機關即本會認定;未達公告金額者,得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為之。
  5. 關於來函說明四,水電、便餐、汽車油票、季節性臨時工之事務性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可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實務慣例無估價單者,得免之。
  6. 另來函所稱「選擇性公開比價」、「限制採購」及「公開招標比價」均非本法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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