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有違法情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候選人 提起選舉無效訴訟之管轄法院為何?
(A)最高行政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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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99), C(91), D(237), E(0) #3865950

詳解 (共 8 筆)

#735114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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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889
這題是法學大意中非常經典的**「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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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514
一、題目白話翻譯 ? 問你: 「如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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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946

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6条规定: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重要提示:实务上,当事人若误向行政法院(如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选举无效诉讼,法院将依职权裁定移送至有审判权之管轄法院(即地方法院),并移由地方法院民事庭或选庭审理。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诉字第66号裁定即明确指出,关于立法委员选举之争议,应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6条规定,由选举行为地之地方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并无审判权,并裁定移送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 各选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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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内容 正确与否 说明
(A) 最高行政法院 ❌ 错误 最高行政法院为行政诉讼之最高审级,非选举无效诉讼之第一审管辖法院。
(B) 高等行政法院 ❌ 错误 选举无效诉讼属公法争议,但法律明定由地方法院管辖,高等行政法院对此无审判权。此为民诉法第10条修正前之旧制,现行制度已改由地方法院管轄。
(C)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 错误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交通裁决等简易行政诉讼事件,选举无效诉讼不属其管轄范围,系由地方法院民事庭或专设之选举法庭审理。
(D)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 正确 完全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6条之明文规定。

? 补充说明

选举无效诉讼虽属公法上之争议,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特别规定其第一审由地方法院管辖,而非一般行政诉讼之高等行政法院。此乃立法者考量选举诉讼具有时效性、迅速性之特性,由地方法院审理较为便捷,此为行政诉讼制度之特殊例外规定。实务上,候选人如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将遭移送至地方法院审理,届时可能面临时间延误之风险。

此外,就审级而言,选举诉讼第一审由地方法院管辖,第二审则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辖,而非最高行政法院,此亦与一般行政诉讼之审级不同。

结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6条规定,选举无效诉讼之第一审管轄法院为选举、罢免行为地之该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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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888

本題在考: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候選人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第一審由選舉行為地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A) 最高行政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第1項: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第一款: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選舉無效訴訟不屬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應向選舉行為地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提起。

 

❌ (B) 高等行政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第一款: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選舉無效訴訟雖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仍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選舉訴訟,不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 (C)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第一款: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選舉無效訴訟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置的選舉法庭審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不是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D)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第一款: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候選人應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被告,於法定十五日期間內,向選舉行為地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提起選舉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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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396

選舉無效之訴,由選舉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以便於在地勘驗選票與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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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522

選舉罷免: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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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001839
未解鎖
22.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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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2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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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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