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予准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情形?
(A)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B)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C)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D)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3), B(702), C(2882), D(1156), E(0) #3152158
統計: A(733), B(702), C(2882), D(1156), E(0) #3152158
詳解 (共 10 筆)
#5938949
行政訴訟法111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五、依第一百九十七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前三項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
對於行政法院以訴為非變更追加,或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撤銷訴訟,主張其未經訴願程序者,得隨同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223
0
#5946513
C選項前後顛倒了,依行政訴訟法111條,改為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35
0
#7519493
C為甚麼不能顛倒 補充
,直接用日常生活中「你去郵局寄包裹,結果排錯櫃檯」的故事來比喻,你就一定能徹底搞懂為什麼「走錯方向」待遇差這麼多!
? 故事設定:郵局的嚴格規則
想像你去郵局,郵局有兩個櫃檯,它們有非常嚴格的排隊規則:
- A櫃檯(撤銷訴訟櫃檯): 辦理退貨。郵局規定:「辦理退貨前,你一定要先去隔壁的服務台填寫『申請單』(也就是訴願程序),拿到蓋章的申請單後,才能來A櫃檯排隊。」
ㅤㅤ
ㅤㅤ
- B櫃檯(確認無效櫃檯): 辦理重大失誤投訴(例如郵局把你的包裹炸毀了)。郵局規定:「這種重大失誤不需要填寫申請單,只要你直接來B櫃檯排隊,我們就受理。」
⚖️ 情形一:法條規定可以通融的情況(應提起確認,誤提起撤銷)
- 發生什麼事: 你的包裹被炸毀了,你本來應該直接去 B櫃檯(不用申請單)。但你搞錯了,跑去 A櫃檯 排隊了。
- 這時候你身上有什麼? 因為 A 櫃檯規定一定要先去服務台填申請單,所以你通常已經乖乖去填好申請單、拿到蓋章了,才來 A 櫃檯排隊。
- 發現排錯後的結果: 當你排到 A 櫃檯時,辦事員說:「哎呀,你這個是包裹被炸毀,要改去 B 櫃檯才對!」此時,因為你手上已經持有更嚴格的『申請單』了,你帶著這張單子去 B 櫃檯,B 櫃檯完全不會有意見。
- ? 結論: 這種情況下,法律覺得你很乖(該做的都做了),所以規定「法院必須大方准許你換櫃檯」。
❌ 情形二:就是你問的這一句(應提起撤銷,誤提起確認)
- 發生什麼事: 你其實只是想要退貨(本來應該去 A櫃檯,必須先填申請單)。但你搞錯了,跑去排不需要申請單的 B櫃檯。
- 這時候你身上有什麼? 因為 B 櫃檯不用申請單,所以你根本沒有去服務台填申請單,就直接在 B 櫃檯排得很開心。
- 發現排錯後的結果: 當你排到 B 櫃檯時,辦事員說:「你要退貨喔?那你應該去 A 櫃檯啊!」
- 這時候可以讓你直接插隊換到 A 櫃檯嗎?
- 不行! 因為如果你直接換過去,你身上根本沒有 A 櫃檯規定一定要有的『申請單』啊!
- 如果郵局規定「這種情況也可以無條件大方換櫃檯」,那以後所有要退貨的人,只要故意先去排 B 櫃檯,然後假裝排錯,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跳過填寫申請單』的步驟了嗎?
? 總結核心重點
你誤提起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是一個不需要經過訴願(免填申請單)的訴訟。
如果你本來應該打必須經過訴願(一定要填申請單)的「撤銷訴訟」,你卻投機取巧(或不小心)直接跑去打確認無效訴訟,你身上就沒有訴願合格的證明。
所以,如果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還無條件應予准許你變更成撤銷訴訟,你等於就成功作弊、繞過了「必須先訴願」的法律鐵律。這就是為什麼法律不能將它列入「應予准許」清單的原因!
ㅤㅤ
0
0
#6496528
(C)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ㅤㅤ
個人記憶方式
ㅤㅤ
因為確認訴訟有一個是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而一般人民可能不懂,或是以為行政處分仍然存在,誤提起撤銷訴訟,但實際上是要提確認訴訟才對。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