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處分之作成,原則上該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得補正
(C)應予廢止
(D)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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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1761), C(14), D(87), E(0) #1648206

詳解 (共 3 筆)

#2784958

行程§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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