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在乙的飲料內放安眠藥,使其沉睡後予以性侵得逞,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B)刑法第 225 條之乘機性交罪
(C)刑法第 228 條之權勢性交罪
(D)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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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5), B(567), C(8), D(6), E(0) #2796698
統計: A(4915), B(567), C(8), D(6), E(0) #2796698
詳解 (共 7 筆)
#5855390
1.§225與§221的區別:
不能或不知抗拒之原因,是否為行為人故意造成?
是--->§221v
否--->§221x
2. §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221v)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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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411
1. 核心考點與解析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加重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的差別,其判斷核心在於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究竟是誰造成的:
- 加重強制性交罪(以藥劑犯之):如果被害人陷入昏迷、沉睡或無法抗拒的狀態,是由行為人刻意「下藥」、「施用毒品或安眠藥」所主動加工製造的,就屬於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以藥劑犯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 乘機性交罪:如果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並非行為人所造成(例如:被害人自己喝醉酒不省人事、自己吃了安眠藥睡著,或本身患有精神或身體障礙),行為人只是「順便、利用機會」去侵害她,才會成立刑法第 225 條的乘機性交罪。
在本案中,乙會陷入沉睡,是因為甲主動在飲料內放安眠藥所致,這個不能抗拒的狀態是甲一手造成的,因此完全符合「以藥劑犯之」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2. 選項辨析
- ⭕ (a) 刑法第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正確。甲以放安眠藥(藥劑)的方式,主動使乙陷入無法抗拒的沉睡狀態並實施性侵,完全符合本罪的加重構成要件。
- ❌ (b) 刑法第 225 條之乘機性交罪:錯誤。承前所述,此罪限定於利用被害人「既存」的障礙或自行造成的不知抗拒狀態(例如自行喝醉被撿屍),而不能適用於加害人自己下藥的狀況。
- ❌ (c) 刑法第 228 條之權勢性交罪:錯誤。此罪必須是利用「業務、雇傭、服從或其他監督關係」的權勢來進行性交(例如主管對部屬、老師對學生),本題並無提到任何權勢關係。
- ❌ (d) 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錯誤。此罪處罰的是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圖畫、影像或物品之行為(例如傳播色情影片),與本題的下藥性侵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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