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 A 塑膠模具製造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為保障員工,甲以 A 公司為要保人
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員工團體意外險,保額新臺幣 300 萬元,因為保費低廉,甲將好友乙列入被保險人名冊,順利向 B 公司投保。投保 1 個月後,乙於登山健行時不慎摔落山谷死亡,乙的兒子丙為受益人,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以乙非 A 公司員工拒絕理賠。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 公司拒絕理賠,並無理由
(B) B 公司得以乙非 A 公司員工,拒絕理賠
(C) B 公司得以乙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拒絕理賠
(D) B 公司得以丙無法證明乙非故意自殺,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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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43), C(47), D(5), E(0) #3111046
統計: A(10), B(243), C(47), D(5), E(0) #3111046
詳解 (共 2 筆)
#7395891
? (b) b 公司得以乙非 a 公司員工,拒絕理賠:這是正確答案。團體意外險(團體傷害保險)的承保對象在契約中已明確限制為「a 公司的員工」及其符合條件的眷屬。乙與 a 公司之間並不存在合法的僱傭關係,因此乙自始不具備該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保險契約中針對不具備資格者,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拒絕承保與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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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b 公司拒絕理賠,並無理由:錯誤。保險公司以乙「資格不符」為由拒賠具有法律依據。
? (c) b 公司得以乙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拒絕理賠:錯誤。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 64 條)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未誠實告知。其法律效果是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然而,本案的核心在於乙的「身分資格不合」,並非單純的體況或危險估計隱匿問題,保險公司直接以被保險人資格不符拒賠即可,毋庸援引據實說明義務解除權。
? (d) b 公司得以丙無法證明乙非故意自殺,拒絕理賠:錯誤。在意外險理賠實務中,對於「是否為故意自殺(除外責任)」的擧證責任在於保險公司,而不是受益人丙。受益人只需證明事故屬於外來、突發、非疾病的意外即可。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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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為正確敘述,b 公司得以乙並非該團體保險所限定的員工資格,主張承保對象自始錯誤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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